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錠嵂公司)為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並取得 台端同意,請 台端詳閱:
壹:告知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
- (○六五) 保險經紀業務
- (○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 (○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 (一五七)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 (一)姓名
- (二)性別
- (三)聯絡方式(電話、Email、Line ID及所在地區)
- (四)生日
- (五)其他由台端主動提供之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一)期間:蒐集之目的存續期間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 (二)地區:中華民國境內。
- (三)對象:錠嵂公司及所屬業務員、錠嵂公司合作廠商、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四)方式: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
四、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台端就錠嵂公司向 台端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得向錠嵂公司行使下列權利,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履行契約所必要外,錠嵂公司不得拒絕:
- 查詢或請求閱覽。
- 請求製給複製本。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請求刪除。
台端如欲行使上述權利時,得以書面方式向錠嵂公司申請,申請書面送達地址:台北巿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11號5樓。
如 台端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權益受損時,錠嵂公司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五、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 如 台端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而不提供或提供不完整時,基於蒐集目的業務之執行,錠嵂公司將有可能延後、提供未完整或無法提供有關業務之服務。
六、凡因本同意書而生之爭議,雙方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貳:同意事項
一、本人已詳知且同意錠嵂公司依前開告知事項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二、本人同意錠嵂公司對本人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將在前開蒐集目的存續期間及依法令規定要求之期間內被處理或利用。本人並已清楚與瞭解,若不提供或提供未完整之本人個資時,錠嵂公司有可能延後、提供未完整或無法提供有關業務之服務。
三、本人已確實充分知悉並同意得以書面方式向錠嵂公司行使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刪除或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資,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履行契約所必要外,錠嵂公司不得拒絕。惟本人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權益受損時,錠嵂公司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四、本人已確實充分知悉並同意錠嵂公司得基於特定目的,將本人個資提供給下列對象,以利相關作業之進行:(1)錠嵂公司所屬業務員。(2)錠嵂公司合作廠商。(3)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本人已確實充分知悉並同意立同意書為未成年人(未滿18歲)時,應由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後簽署本同意書。
六、本人同意凡因本同意書而生之爭議,雙方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致
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最後異動日:114 年 6 月 4 日